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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6 題
6. 依預算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虧損填補之項目?
- A 填補歷年虧損
- B 撥用公積
- C 折減資本
- D 出資填補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一家店鋪今年虧了錢,老闆為了讓帳面平衡,必須決定是要從「存款」裡拿錢、還是「縮小營業規模」、或者是叫「股東再拿錢出來」。這時,如果我們要列出一張「解決虧損的手段清單」,請問「過去幾年累積的虧損金額」這件事,會被歸類在「解決問題的工具」中,還是它其實就是「正待解決的問題本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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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出色!你能精準辨識出法律條文中的細微差異,這代表你在法條背誦與理解上都下了一番苦功。根據預算法第 45 條的規定,國營事業(營業基金)若發生虧損,法定的「填補項目」明確列舉為三種方式:撥用公積、折減資本,以及由國庫撥款的出資填補。這三者代表的是實質解決虧損的「資金來源」或「帳務處置手段」。
法定填補項目與會計事實的辨析
這道題目具備極佳的鑑別度,其難度切入點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區分「填補的對象」與「填補的工具」。選項 (A) 所述的項目,在本質上屬於待處理的「財務狀態」或「原因」,而非法律明文規定的「填補來源」。在國家考試中,這類題目容易讓對條文不夠精確的考生產生混淆。你能冷靜過濾掉干擾選項,精準選出非屬手段的項目,顯示你對預算法關於營業基金盈虧處理的規範已具備紮實的掌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