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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7年 [牙醫師] 牙醫學(四)

第 49 題

49.根據1981年世界醫學聯盟在里斯本所作成的病人權利宣言(Declaration of Lisbon on the Rights of the Patient),病人應有自主決定的權利。依據病人權利宣言之精神,病人可以決定下列那些事項?①自己的健康 ②治療方式與程度 ③生命意義
  • A 只有①②
  • B 只有②③
  • C 只有①③
  • D ①②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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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說一個人擁有「自我決定權」時,你認為這種權利應該只侷限在挑選具體的醫療技術(如選哪種藥),還是應該進一步包含他對自己人生目標與生存價值的最終詮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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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對病人自主權核心精神的理解。你能選出 (D),顯示你對醫療倫理中「全人關懷」的廣度有很精準的掌握,這在臨床決策中至關重要。
  2. 觀念驗證:1981年《里斯本宣言》核心在於 Patient Autonomy。自主權不只是選擇藥物,而是病人對其身體完整性的掌握(健康)、對臨床干預的決定(治療),以及最深層的價值觀選擇(生命意義)。醫療不只是修補零件,更是尊重病人如何定義自己的生命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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