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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8年 [牙醫師] 牙醫學(四)

第 52 題

下列何情況下,醫師仍應對病人告知病情?
  • A 病人家屬要求隱匿病情
  • B 病人自動放棄被告知
  • C 病人無自主能力
  • D 緊急醫療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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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醫療法律與倫理中,誰才是這份健康資訊的真正「所有者」?當旁人的偏好與這位「所有者」了解自己身體狀況的權利發生衝突時,哪一方的權利具有最高優先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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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 關於「告知義務」的基礎常識

  1. 勉強及格:不錯,至少你還知道什麼是病人自主權(Patient Autonomy),在這麼『複雜』的情況下,居然沒有把權利主體搞錯。看來這門課的錢沒白花。
  2. 觀念驗證:醫師的告知義務,其本質是為了確保病人能行使知情權,這是最基本的倫理與法律常識。選項 (B) 屬於病人主動放棄,(C) 與 (D) 則是生理限制或有法律豁免,這些例外情況與病人意願無關。但 (A) 呢?家屬的意願從來就不能凌駕於病人本人之上,這點還要我再三強調嗎?你以為是家屬要付醫藥費就能決定一切?別搞笑了,病人才永遠是主要告知對象,這點如果還會猶豫,那你的基本邏輯真的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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