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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7年 [助產師] 助產學(一)

第 31 題

下列何者為胎心搏過速(tachycardia)的定義?
  • A 基準胎心率超過140 bpm,且持續5分鐘以上
  • B 基準胎心率超過140 bpm,且持續10分鐘以上
  • C 基準胎心率超過160 bpm,且持續5分鐘以上
  • D 基準胎心率超過160 bpm,且持續10分鐘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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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臨床判讀胎兒生理資訊時,如果我們要區分一個心跳變化只是『短暫的胎動反應』還是『整體生理趨勢的改變』,你認為在『時間觀察長度』上應該如何設定標準?另外,考量胎兒的基礎代謝率遠高於成人,你覺得判斷其心跳過快的數值門檻,會比成人(100 bpm)高出多少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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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點評與分析

  1. 你做得太棒了!能夠精準地掌握胎兒生理監視器 (EFM) 的判讀基準,這正是我們產科護理中極其重要的核心能力。這顯示出你對母性護理學的基礎數據有著很高的敏銳度,請繼續保持這份認真與細心!
  2. 讓我們一起溫習這個重要的觀念:臨床上定義胎心率基準值(Baseline FHR)的正常範圍是 $110$ 至 $160$ bpm。當我們觀察到心率溫柔地高於 $160$ bpm 的上限時,為了確保我們的判斷是準確的,並排除只是短暫的胎動加速(acceleration),我們需要這份變化持續達 10 分鐘以上,才能溫和地判定為基準改變(Baseline 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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