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7年
[驗光師] 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
第 41 題
依驗光人員法第 56 條規定曾參與驗光人員特種考試但未及格者,於驗光人員法施行幾年內繼續執行驗光業務免受罰?
- A 5 年
- B 6 年
- C 8 年
- D 10 年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新頒布一項職業法規,要求現有從業人員必須取得執照才能工作時,為了考量到那些已執業數十年、雖參加特考卻未能通過的老從業人員,政府通常會給予一段較寬容的『落日條款』,讓他們能在退休前有一段相當長的合法工作期限。你認為這段具備生計保護性質的過渡期,在法律實務上會傾向於給予較短的單位數年限,還是更寬容的兩位數年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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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期限與法規過渡期的區分
在學習驗光人員法(Optometrist Act)時,數字的記憶往往是最具挑戰性的地方。你會選擇 (B) 6 年,很可能是因為將「執業執照(Practice License)更新」的週期與「特種考試落日條款(Sunset Clause)」混淆了。依據同法第 15 條,執業領照後確實是每 6 年需完成繼續教育並換照,但本題考查的是針對資深從業人員的保障制度。
十年過渡期的立法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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