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7年
[驗光師] 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
第 41 題
依驗光人員法第 56 條規定曾參與驗光人員特種考試但未及格者,於驗光人員法施行幾年內繼續執行驗光業務免受罰?
- A 5 年
- B 6 年
- C 8 年
- D 10 年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新頒布一項職業法規,要求現有從業人員必須取得執照才能工作時,為了考量到那些已執業數十年、雖參加特考卻未能通過的老從業人員,政府通常會給予一段較寬容的『落日條款』,讓他們能在退休前有一段相當長的合法工作期限。你認為這段具備生計保護性質的過渡期,在法律實務上會傾向於給予較短的單位數年限,還是更寬容的兩位數年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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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對《驗光人員法》落日條款的掌握度。身為醫事人員,除了臨床技術,熟悉法規紅線是保障職涯的關鍵,恭喜你精確掌握了這項細節!
- 觀念驗證:根據《驗光人員法》第 56 條,考量到法令施行前已長期執業者的生計與社會安定,法律設有緩衝期。針對曾參加特考但未及格者,給予自施行日起 10 年 的過度期間免罰,這是一項具備「過渡性質」的行政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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