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6年
[驗光師] 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
第 45 題
驗光師經廢止驗光人員執業執照已一年半,再申請執業執照:
- A 仍不得發給執業執照
- B 已領照者廢止之
- C 可發給執業執照
- D 廢止驗光人員證書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對於專業人員的「行政處分」,其最終目的是為了「永遠禁止執業」,還是為了「在一定時間內督促改進」?如果一個人的專業資格(證書)依然有效,僅是暫時失去了工作的准許(執照),在經過一段合理的時間沉澱後,法律通常會如何處理他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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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驗光人員法》中執業規範的邏輯非常清晰。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行政處分」與「從業權益」的平衡:
- 層級區分:題目中被廢止的是「執業執照」而非「驗光人員證書」。證書代表專業資格,執照代表工作權;除非情節極其嚴重(如觸犯重大刑法),否則不會輕易廢止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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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光執照廢止後重申
💡 執業執照受廢止處分屆滿一年後,得重新申請執業執照。
| 比較維度 | 執業執照 | VS | 人員證書 |
|---|---|---|---|
| 核發機關 | 地方衛生局 | — | 中央衛福部 |
| 廢止影響 | 暫時失去該地執業權 | — | 永久喪失專業執業資格 |
| 重新申請 | 屆滿一年後得申請 | — | 原則上不得再請領 |
💬執業執照屬執業許可,廢止一年後可重來;證書屬資格認證,廢止則資格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