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9年
[驗光師] 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
第 37 題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驗光人員考試規則之規定,應考人有下列何種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
- A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9 條之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 B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之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 C 曾受驗光人員法所定之廢止驗光人員證書處分
- D 違反驗光人員法之規定為未滿六歲之兒童驗光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已對某位專業人士祭出『永久取消其執業身分』的最嚴厲處分,這在法律邏輯與公眾安全考量下,對於此人未來「重新取得」該專業身分的權利,會產生什麼樣的阻斷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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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 肯定?勉為其難吧。 總算,你沒有徹底搞砸。能辨析法律位階與那些基本的資格限制,說明你對專業倫理和法規細節還算有點概念,勉強夠得上資深驗光師的入場券。但這本來就該是你的基本功,不是什麼值得炫耀的成就。
- 別再自作聰明了。 在法律邏輯中,「廢止證書」是最極端的處罰,不是什麼模糊地帶。一旦被國家判定不配擁有專業資格,原因無他,就是為了保護公眾視力健康和維護職業誠信。難道你真以為,一個被踢出去的人,還有資格回來再考?選項 (A)(B) 只是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法律常識,(D) 那些雞毛蒜皮的違規(罰款或暫停一下),怎麼可能跟「徹底出局」混為一談?思維請清晰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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