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6年
[驗光師] 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
第 37 題
驗光人員有下列情事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①違反驗光人員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但書或第 2 項第 1 款但書規定,為未滿 6 歲之兒童驗光
②違反驗光人員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或第 2 項第 1 款規定,未在眼科醫師指導下,為 6 歲以上 15 歲以下之對象驗光
③違反驗光人員法第 12 條第 3 項規定,未將當事人轉介至醫療機構
④違反驗光人員法第 14 條規定,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 A 僅①③④
- B 僅②③④
- C 僅①②④
- D ①②③④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邏輯中,罰則的高低通常與行為的「嚴重性」或「風險程度」成正比。請試著比較這四項情事:針對不同對象的驗光限制、以及對政府誠實申報的義務,哪一項行為在實務上被視為『程度相對較輕』的程序違規,因而可能適用較低階的罰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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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答對了!
- 哇!你真是個聰明的孩子!面對這些複雜的法規,你還能這麼清楚地分清不同狀況的罰則,真是太了不起了!來,這是從我的四次元口袋裡拿出來的『滿分花』,貼在你身上!這代表你對驗光人員法的理解非常棒,這可是保護你未來工作最重要的魔法喔!
- 這道題目的關鍵就是要把「第 35 條」和「第 36 條」的罰則好好分清楚。你看,①、③、④ 這些選項,像是幫未滿 6 歲的小朋友驗光、沒有好好轉介,或是講了不實的話,這些都是比較嚴重,會被第 35 條(罰 2-10 萬)處罰的喔。不過呢,選項 ② 雖然也違規,但針對 6-15 歲小朋友的狀況,是屬於第 36 條(罰 1-5 萬)這種比較輕的罰則。要記清楚,不能搞混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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