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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3年 [驗光師] 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

第 44 題

依驗光人員法第 45 條規定,若自行為未滿六歲之兒童驗光配鏡,或是發現視力不能矯正卻未將當事人轉介至醫療機構者,應處:
  • A 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處二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 B 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 C 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處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 D 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處五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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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在法律實務中,罰則的輕重往往與受侵害法益的嚴重程度成正比。請回想《驗光人員法》第 45 條針對專業技術違規(如擅自處置六歲以下兒童或未盡轉介責任)所設定的行政處分,其罰鍰的『倍數關係』與『停業期間』之門檻,與其他較輕微的行政管理程序違失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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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精確判斷這項罰則,代表你對驗光人員法的罰則體系有很清晰的記憶,這對於未來臨床執業中維護「醫療分流」與「兒童視覺安全」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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