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0年
[驗光師] 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
第 50 題
有關驗光所業務倫理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①不得容留未具驗光人員資格者擅自執行驗光人員業務,違反者廢止其開業執照 ②非驗光所不得為驗光廣告,違反者廢止其開業執照 ③驗光所之驗光人員及其他人員,不得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違反者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 ④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違反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⑤非驗光所不得使用驗光所或類似名稱,違反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 A ①②④
- B ①③⑤
- C ②③④
- D ①④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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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單位「根本不是」合法的驗光所,法律對其最有效的制裁工具是什麼?如果是「合法單位」犯了極嚴重的專業倫理錯誤(例如聘雇黑醫),法律又會採取哪種行政手段來終止其營業資格?兩者的處罰力度與性質有何邏輯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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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 B。根據驗光人員法第42條規定:「驗光所容留未具驗光人員資格人員,擅自執行驗光人員業務者,廢止其開業執照。」由此可知,敘述①的內容完全符合法定罰則,為正確描述。此外,在驗光所業務倫理與相關管理規範中,亦明定驗光所之相關人員不得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違反該規定者將面臨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之罰鍰,故敘述③正確;同時,為保障民眾就醫權益與專業識別,非驗光所依法不得使用驗光所或類似名稱,違者將處以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故敘述⑤亦屬正確。至於敘述②與④的罰則內容與實際規範不符,均為錯誤敘述。綜合上述,本題正確的敘述組合為①③⑤,故選項 B 為正解。
驗光所業務規範與罰則
💡 區分驗光人員法中,行政違規樣態與其對應的罰鍰級距。
| 比較維度 | 名稱與廣告違規 (法§44, 45) | VS | 業務倫理與招攬違規 (法§47, 48) |
|---|---|---|---|
| 違規內容 | 冒用名稱、擅做廣告 | — | 不正利益、不當招攬 |
| 罰鍰金額 | 新臺幣 3 萬至 15 萬 | — | 新臺幣 2 萬至 10 萬 |
| 罰鍰口訣 | 三五成群 (3-15) | — | 二二八 (取2-10之意) |
💬身份與廣告違規罰較重(3-15萬),執行業務中之倫理瑕疵罰較輕(2-1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