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4年
[驗光師] 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
第 49 題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驗光人員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 B 驗光所人員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 C 驗光所依主管機關通知提出報告,不需接受主管機關之相關檢查及資料蒐集
- D 直轄市驗光師公會對於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章程及決議,可因地方單行法規,不予遵守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優先辨析各個選項中的『行為主體』:在《驗光人員法》的罰則規定中,受處罰的對象是具備證照的『驗光人員』個人,還是範圍較廣的『驗光所人員』?接著,請思考在醫事法規的行政管理邏輯下,醫事機構對於主管機關的業務檢查是否具備拒絕的權利?最後,關於公會組織的法律位階,地方公會對於全國聯合會的章程與決議,是否存在可以不予遵守的例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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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法律素養檢視:洩漏隱私之代價
身為醫療從業人員,若連最基本的法律底線都搞不清楚,還談什麼執業?本題考的是《驗光人員法》第44條,這點法條若是背不熟,乾脆不要進這行。 精確的法律規範如下,請拿出各位僅存的專業態度背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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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光罰則與公會義務
💡 釐清驗光人員洩密與獲取不正利益之法律責任及罰鍰額度。
| 比較維度 | 洩漏他人秘密 | VS | 獲取不正利益 |
|---|---|---|---|
| 罰鍰金額 | 3萬至15萬元 | — | 2萬至10萬元 |
| 法條依據 | 驗光人員法第43條 | — | 驗光人員法第42條 |
| 執照處分 | 未於本條明定 | — | 情節重大可廢止執照 |
💬洩密起跳罰金較高;不正利益罰金級距較低但涉及執業執照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