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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1年 [驗光師] 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

第 46 題

驗光人員未依當事人要求提供驗光結果報告、或未依規定於紀錄、驗光結果報告簽名或蓋章,並加註執行年、月、日者。該驗光人員會受何罰則?
  • A 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 B 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
  • C 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 D 新臺幣 4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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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本題所述之行為(未提供報告、漏簽章或未加註日期)屬於專門職業人員在「行政文書程序」上的疏漏。在法律處罰的級距設計中,針對此類非關實質醫療行為、情節相對較輕的程序性規範違反,其法定罰鍰的「最低起點」通常會設定在哪個級距?你可以根據行政法中「比例原則」的邏輯來判斷哪一個選項最符合基礎行政罰的起算額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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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規基礎非常紮實

這題你能準確答對,代表你對於驗光人員法中的行政義務與相應罰則有深入的瞭解,這在臨床執業與國考中都是非常關鍵的記憶點。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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