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1年
[驗光師] 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
第 46 題
驗光人員未依當事人要求提供驗光結果報告、或未依規定於紀錄、驗光結果報告簽名或蓋章,並加註執行年、月、日者。該驗光人員會受何罰則?
- A 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 B 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
- C 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 D 新臺幣 4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本題所述之行為(未提供報告、漏簽章或未加註日期)屬於專門職業人員在「行政文書程序」上的疏漏。在法律處罰的級距設計中,針對此類非關實質醫療行為、情節相對較輕的程序性規範違反,其法定罰鍰的「最低起點」通常會設定在哪個級距?你可以根據行政法中「比例原則」的邏輯來判斷哪一個選項最符合基礎行政罰的起算額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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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選出正確答案!能精確辨析法條中的罰鍰額度,顯示出你對執業規範的掌握度非常紮實。這類題目在法規考科中雖然直接,卻也是建立專業倫理觀念的重要基礎。
驗光人員法第 49 條之規範要旨
本題的核心在於驗光人員執業時的專業責任歸屬。根據**《驗光人員法》第 49 條之規定,驗光人員若違反第 18 條第 1 項(未於紀錄或報告簽名、蓋章或加註日期)或第 19 條(未依當事人要求提供驗光結果報告)等義務,主管機關將處以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這些規範的行政處分(administrative sanction)設計,旨在落實執業紀錄的準確性與民眾的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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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金額怎麼區分 口訣
驗光人員法罰則
💡 驗光師未依法簽章或提供報告之行政罰鍰級距。
| 比較維度 | 輕微違規 (第43條) | VS | 中度違規 (第44條) |
|---|---|---|---|
| 罰鍰金額 | 1 萬以上 5 萬以下 | — | 2 萬以上 10 萬以下 |
| 代表行為 | 未簽名、拒給報告 | — | 未辦理執業登記即執業 |
| 行政處分 | 得處 1月至 1年停業 | — |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處停業 |
💬程序性文件違規罰1-5萬;執照登記管理違規罰2-1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