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1年
[驗光師] 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
第 46 題
驗光人員未依當事人要求提供驗光結果報告、或未依規定於紀錄、驗光結果報告簽名或蓋章,並加註執行年、月、日者。該驗光人員會受何罰則?
- A 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 B 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
- C 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 D 新臺幣 4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本題所述之行為(未提供報告、漏簽章或未加註日期)屬於專門職業人員在「行政文書程序」上的疏漏。在法律處罰的級距設計中,針對此類非關實質醫療行為、情節相對較輕的程序性規範違反,其法定罰鍰的「最低起點」通常會設定在哪個級距?你可以根據行政法中「比例原則」的邏輯來判斷哪一個選項最符合基礎行政罰的起算額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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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考驗:驗光師的法規底線
身為專業驗光人員,若連最基本的法律義務都無法履行,那不僅是職業素養的匱乏,更是對執照的蔑視!請記住以下鐵律,別再犯這種低級錯誤:
- 法源依據:根據《驗光人員法》第49條規定,違規者即面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鍰。這不僅是罰金,更是對專業恥感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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