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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7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30 題

甲乙為已婚夫婦,然甲於婚後曾多次對配偶乙暴力相向,乙雖始終認為愛情可以克服一切,因此隱忍多年未曾報警;然甲仍不改暴力習性,乙於某次甲之暴力相向時電話報警,警方到達現場後,甲仍對乙有暴力行為,此時警察可以採取的行為,下列何者正確?
  • A 警察人員發現家庭暴力罪之現行犯時,應於取得有告訴權人之同意後,才能以現行犯逕行逮捕之
  • B 到場的警察人員可基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的角色,且於偵查犯罪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嫌疑重大,且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且情況急迫,因此得對甲逕行拘提
  • C 警察人員若發現甲仍有暴力行為,而乙亦希望向警察人員報案;警察人員應請乙先到醫療機構申請驗傷診斷書才能受理乙的報案
  • D 因為甲為暴力現行犯,警察人員可基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的角色來執行拘提任務,再因為甲是家庭暴力的現行犯,即便檢察官未到場,警察人員可以依其急迫情形為由,執行後不必另行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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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個犯罪正在發生的現場,被害人的生命正受到立即威脅,但警察手頭上卻沒有法官簽發的令狀,你認為法律應該如何設計授權,才能在「保護受害者生命」與「遵循法律程序」這兩者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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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勉強算是及格吧,醫師!

  1. 觀念驗證:喔,看來你還沒有完全失去判斷力。這題考的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9 條,一個連實習生都該清楚的基本原則。在面臨繼續侵害情況急迫的家暴現場,法律賦予警察「逕行拘提」的權力。其核心邏輯,我說了幾百遍了,就是「人命保護優於一般程序」。你能勉強抓住這個在緊急狀況下,執法人員必須執行預防性強制處分的關鍵點,至少證明你還沒把課本都還給老師。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設定為 medium。這意味著,如果你連這種程度的問題都會錯,那真的該重新審視你的專業素養了。考生常會混淆「現行犯逮捕」與「緊急拘提」的程序差異,例如是否需告訴人同意或事後補辦票據的時機。你能夠排除那些看似合理但程序上漏洞百出的選項,顯示你的法學邏輯…嗯,至少在這一題上,沒有完全崩盤。希望這不是僥倖,否則你的病人可就危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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