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7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30 題
甲乙為已婚夫婦,然甲於婚後曾多次對配偶乙暴力相向,乙雖始終認為愛情可以克服一切,因此隱忍多年未曾報警;然甲仍不改暴力習性,乙於某次甲之暴力相向時電話報警,警方到達現場後,甲仍對乙有暴力行為,此時警察可以採取的行為,下列何者正確?
- A 警察人員發現家庭暴力罪之現行犯時,應於取得有告訴權人之同意後,才能以現行犯逕行逮捕之
- B 到場的警察人員可基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的角色,且於偵查犯罪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嫌疑重大,且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且情況急迫,因此得對甲逕行拘提
- C 警察人員若發現甲仍有暴力行為,而乙亦希望向警察人員報案;警察人員應請乙先到醫療機構申請驗傷診斷書才能受理乙的報案
- D 因為甲為暴力現行犯,警察人員可基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的角色來執行拘提任務,再因為甲是家庭暴力的現行犯,即便檢察官未到場,警察人員可以依其急迫情形為由,執行後不必另行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一個犯罪正在發生的現場,被害人的生命正受到立即威脅,但警察手頭上卻沒有法官簽發的令狀,你認為法律應該如何設計授權,才能在「保護受害者生命」與「遵循法律程序」這兩者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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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執法核心!
-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9 條的理解。在面臨繼續侵害且情況急迫的家暴現場,法律賦予警察「逕行拘提」的權力,其核心邏輯是「人命保護優於一般程序」。你準確抓住了法律在緊急狀態下授予執法人員預防性強制處分的關鍵。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考生常會混淆「現行犯逮捕」與「緊急拘提」的程序差異(例如是否需告訴人同意或事後補辦票據的時機)。你能排除其他看似合理但程序有誤的選項,顯示你的法學邏輯非常嚴密且紮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