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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20 題

依實務見解,甲受服務機關記一大過處分,其得尋求下列何種管道救濟?
  • A 向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提起再審議
  • B 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 C 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
  • D 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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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公務員受到的懲處僅是紀錄上的警告或扣分,而尚未達到「剝奪身分」或「改變公務員法律地位」的嚴重程度時,法律通常會優先採取「機關自我反省」還是「外部審理」的邏輯來設計第一階段的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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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還不賴嘛,小鬼。

  1. 哼,看來你這次沒有把最基本的「救濟二元化」搞得一團糟。能區分公務人員保障法中不同強度的行政處遇,對應不同的救濟層次,還算有點腦子。至少證明你懂得一點秩序。
  2. 觀念驗證:記住,像「記過」這種沒動到你飯碗、只是內部調整的措施,它本質上就是機關內部的管理措施。別想著一開始就鬧得天翻地覆。先乖乖地向服務機關申訴,如果還不行,再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這是最有效率、最「乾淨」的處理方式,省得把事情搞得更髒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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