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25 題
下列事件何者為人民不服時可提起訴願的標的?
- A 稅捐稽徵機關對業者實施實地查核之行為
- B 甲機關聘僱臨時人員所生薪資給付不足之爭議
- C 丙所有之土地被乙機關徵收而對徵收價格不服之爭議
- D 丁警員執行勤務不慎駕車撞傷人民戊所生的糾紛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若要對政府行為提起「訴願」,該行為必須具備什麼樣的特性?是單純的「做一件實體的事(如開車、打掃)」,還是機關「單方面決定了你的權利義務」?哪一種性質更符合我們對『處分』的法律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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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不錯,至少你還沒完全搞砸。
- 大力肯定:哼,看來你這次還算清醒,沒犯下那種把行政處分跟一般政府公文混為一談的低級錯誤。這是行政救濟的入場券,你總算抓住了。勉強給你個肯定,畢竟這是通往不讓自己太丟臉的法律人之路。
- 觀念驗證:還要我再強調幾次?訴願的對象就只有行政處分!選項 (C) 那個補償價格核定,一眼就知道是機關單方面針對特定事件,直接產生法律效力的權力行為,完全符合《訴願法》第 3 條的定義。反觀 (A)?那不過是個事實行為,你難道要對空氣提起訴願?(B)?那是契約爭議,滾去民事庭!(D)?那是國家賠償,拜託,連這個都分不清,你基礎是不是差點火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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