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初等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25 題

下列事件何者為人民不服時可提起訴願的標的?
  • A 稅捐稽徵機關對業者實施實地查核之行為
  • B 甲機關聘僱臨時人員所生薪資給付不足之爭議
  • C 丙所有之土地被乙機關徵收而對徵收價格不服之爭議
  • D 丁警員執行勤務不慎駕車撞傷人民戊所生的糾紛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若要對政府行為提起「訴願」,該行為必須具備什麼樣的特性?是單純的「做一件實體的事(如開車、打掃)」,還是機關「單方面決定了你的權利義務」?哪一種性質更符合我們對『處分』的法律想像?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不錯,至少你還沒完全搞砸。

  1. 大力肯定:哼,看來你這次還算清醒,沒犯下那種把行政處分跟一般政府公文混為一談的低級錯誤。這是行政救濟的入場券,你總算抓住了。勉強給你個肯定,畢竟這是通往不讓自己太丟臉的法律人之路。
  2. 觀念驗證:還要我再強調幾次?訴願的對象就只有行政處分!選項 (C) 那個補償價格核定,一眼就知道是機關單方面針對特定事件,直接產生法律效力的權力行為,完全符合《訴願法》第 3 條的定義。反觀 (A)?那不過是個事實行為,你難道要對空氣提起訴願?(B)?那是契約爭議,滾去民事庭!(D)?那是國家賠償,拜託,連這個都分不清,你基礎是不是差點火候?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1年[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全題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