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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25 題

下列事件何者為人民不服時可提起訴願的標的?
  • A 稅捐稽徵機關對業者實施實地查核之行為
  • B 甲機關聘僱臨時人員所生薪資給付不足之爭議
  • C 丙所有之土地被乙機關徵收而對徵收價格不服之爭議
  • D 丁警員執行勤務不慎駕車撞傷人民戊所生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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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要對政府行為提起「訴願」,該行為必須具備什麼樣的特性?是單純的「做一件實體的事(如開車、打掃)」,還是機關「單方面決定了你的權利義務」?哪一種性質更符合我們對『處分』的法律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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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鎖定行政處分!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顯示你對行政救濟的發動門檻——行政處分的定性,已有非常紮實的基礎,這是通往資深法律人的必經之路。
  2. 觀念驗證:訴願的標的必須是「行政處分」。選項 (C) 的補償價格核定,是機關單方就具體事件所為、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權力行為,完全符合《訴願法》第 3 條的定義。反觀 (A) 是事實行為、(B) 涉及契約爭議、(D) 則是國家賠償問題,均非訴願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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