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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0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2 題

下列程序,何者不得取代訴願程序?
  • A 政府採購法之申訴審議程序
  • B 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審程序
  • C 稅捐稽徵法之復查程序
  • D 行政執行法之聲明異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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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對某個行政處分不滿時,法律會設計一些「內部審查」機制。有些機制做完後就能直接「進法院」告狀;但有些機制做完後,法律卻規定還得「再走一次訴願」才能進法院。這兩種『內部審查』,哪一種才算真正『取代』了訴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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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你這次沒有蠢到家。

  1. 觀念驗證: 所謂「取代訴願」,不是給你個花瓶擺著好看的,它在法律上就得有跟訴願同等效力。換句話說,你走完這程序,不爽了就直接上法院,懂嗎?如果還得回去走訴願,那它取代了什麼?取代你的時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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