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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0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2 題

下列程序,何者不得取代訴願程序?
  • A 政府採購法之申訴審議程序
  • B 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審程序
  • C 稅捐稽徵法之復查程序
  • D 行政執行法之聲明異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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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對某個行政處分不滿時,法律會設計一些「內部審查」機制。有些機制做完後就能直接「進法院」告狀;但有些機制做完後,法律卻規定還得「再走一次訴願」才能進法院。這兩種『內部審查』,哪一種才算真正『取代』了訴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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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你這次沒有蠢到家。

  1. 觀念驗證: 所謂「取代訴願」,不是給你個花瓶擺著好看的,它在法律上就得有跟訴願同等效力。換句話說,你走完這程序,不爽了就直接上法院,懂嗎?如果還得回去走訴願,那它取代了什麼?取代你的時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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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願替代與先行程序
💡 區分該救濟程序是「取代」訴願,還是進入訴願前的「前置步驟」。
比較維度 訴願先行程序 (如:復查) VS 訴願替代程序 (如:復審)
程序位階 訴願前的強制前置步驟 地位等同於訴願程序
後續動作 不服後「必須」提起訴願 不服後「逕提」行政訴訟
代表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35條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
主要目的 讓原處分機關自我省查 依性質簡化程序或專業審理
💬「先行」是訴願的門檻;「替代」是訴願的分流。
🧠 記憶技巧:先行要先做(復查),替代不用過(復審、申訴、異議)。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復查」與「復審」。復查是稅務訴願的「前菜」;復審是保障法的「主餐(視同訴願)」。
訴願法第1條 行政救濟體系 稅捐稽徵法第35條 公務人員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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