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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9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3 題

下列何者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 A 遭稅捐稽徵機關超額課徵稅收之納稅義務人
  • B 開發單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後,主張開發單位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之當地居民
  • C 因頂撞師長違反校規,被高中記申誡之高中生
  • D 將家戶垃圾任意棄置於道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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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一想,提起行政訴訟的大前提是『人民的權利受到行政機關違法侵害』。試著觀察這四個情境的當事人,他們是否都有受到國家的處分或公權力影響?在現代重視人權的法治國家中,你認為國家還能單純因為某個人的『特定身分』(例如學生),就完全剝奪他向法院尋求救濟的機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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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你能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於「權利救濟」的行政法觀念相當紮實。不過,老師要特別提醒,這題在考選部的正式公告中是一題爭議題(送分題),原因在於題目問的是「何者不得提起行政訴訟」,但根據現行法律與實務見解,選項中的 A、B、C、D 四種對象,通通都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因此,無論選哪一個選項,在法律邏輯上都是正確的判斷。

憲法保障下的權利救濟

從現行法制來看,選項 (A) 與 (D) 是典型的處分相對人,權利受損當然可提訴訟。而選項 (B) 的爭點在於環境保護公民訴訟,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23 條之 3(而非第 23 條)規定,受害當地居民在一定條件下得提起行政訴訟。至於選項 (C) 則受司法院釋字第 784 號解釋保護,該解釋打破了過去的傳統,認定不論是大學生或中小學生,只要其權利因學校作為受損,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原則,皆得提起訴訟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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