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08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4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法院審判權之事項?
- A 不服屋頂加蓋被認定為違章建築
- B 逾期辦理車輛檢查受罰
- C 辦理結婚登記被拒絕
- D 不服法官所為之限制住居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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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如果一個法律決定的主體不是「行政機關」,而是「法官」在處理刑事案件過程中所做的強制處分,這在權力分立的框架下,應該歸屬於「行政權」的監督範圍,還是「司法權」內部的救濟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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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扎實且清晰!
- 觀念驗證: 行政法院的核心職能是處理公法上之爭議。選項 (A)、(B)、(C) 的處分主體皆為行政機關(建管處、監理站、戶政事務所),屬於典型的行政權行使。而選項 (D) 是由法官於刑事程序中所為之行為,這屬於司法審判權(刑事訴訟)的範疇,其救濟應依《刑事訴訟法》向普通法院提起抗告,而非向行政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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