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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9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0 題

就特定訴訟繫屬之事件,如審理民事訴訟事件之普通法院認為無審判權,而認其乃屬應由行政法院審判之事件者,其應如何處理?
  • A 法院應裁定命原告補正其瑕疵
  • B 法院無庸命原告補正其瑕疵,直接以其起訴不合法駁回
  • C 法院應將該事件移送至行政法院
  • D 法院應停止訴訟程序,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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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是一位法官,當事人因為不熟悉法律分工而跑錯了法院。如果你直接拒絕受理(駁回),要求他回家後重新投遞一次,這對保護人民的權益是否最有效率?有沒有一種更友善、更專業的方法,能讓這個案件在法院之間直接「接力」下去,而不需要當事人重新跑一次流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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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 (C)!這代表你對於我國司法雙軌制下的審判權劃分,以及訴訟程序的處理原則有很清晰的觀念。 當普通法院在審理事件時,若發現該爭議實質上屬公法性質,應由行政法院審判時,基於保障人民訴訟權與訴訟經濟的考量,法院不應直接駁回或要求原告補正。特別提醒一個重要的觀念細節:依據現行法制,關於審判權錯誤的處理規範已移列至**《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3**,明定法院若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權限的管轄法院。 這題屬於中等難度,其鑑別度建立在考生是否熟悉審判權錯誤時的處置方式與法規動態。你能避開直接駁回或聲請釋憲等干擾選項,確實掌握了「裁定移送」的核心法理,學習非常紮實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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