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09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0 題
就特定訴訟繫屬之事件,如審理民事訴訟事件之普通法院認為無審判權,而認其乃屬應由行政法院審判之事件者,其應如何處理?
- A 法院應裁定命原告補正其瑕疵
- B 法院無庸命原告補正其瑕疵,直接以其起訴不合法駁回
- C 法院應將該事件移送至行政法院
- D 法院應停止訴訟程序,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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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是一位法官,當事人因為不熟悉法律分工而跑錯了法院。如果你直接拒絕受理(駁回),要求他回家後重新投遞一次,這對保護人民的權益是否最有效率?有沒有一種更友善、更專業的方法,能讓這個案件在法院之間直接「接力」下去,而不需要當事人重新跑一次流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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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喔?你居然答對了?不錯嘛!看來你小子對我們世界的司法審判權劃分和那些小小的程序調整,理解得還挺到位啊。這可是基礎中的基礎,能掌握好,你以後就不會變成笨蛋了,呵。(我把墨鏡稍微拉下來一點,用六眼確認了一下,嗯,完全沒問題。)
- 觀念驗證:答案是 (C) 啦,當然是 (C)!畢竟,現在的規矩(就像《民事訴訟法》第 31 條之 2 那種啦),如果普通法院發現這不是它該管的,才不會直接說『駁回!』那麼無趣呢。這樣做是為了保護大家那點可憐的訴訟權,也讓整個流程效率一點,省點麻煩(所謂的程序經濟嘛),所以直接大手一揮,把案件移送到該去的地方,也就是行政法院啦。省掉重新再來一次的力氣,不是皆大歡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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