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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8 題

下列何種訴訟,非屬專屬管轄?
  • A 請求分割共有土地之訴訟
  • B 土地之所有人向無權占有該土地之人,訴請返還該地
  • C 土地之買受人向出賣人,依據買賣契約訴請移轉該地之所有權
  • D 請求定土地之界線或設置界標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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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在法庭上爭執一件關於土地的事務時,我們是在爭論這塊土地目前的『法律狀態』(例如邊界在哪、共有物怎麼分),還是在爭論對方有沒有履行他對你許下的『個人承諾』(例如合約約定)?這兩種請求的本質有什麼不同?哪一種更有必要限定由土地所在地的法院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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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物權之訴」與「債權之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10 條,僅有關於不動產物權、分割或經界之訴才屬於專屬管轄。選項 (C) 的請求權基礎是「買賣契約」,屬於債權請求權,目的是要求對方履行契約義務(移轉登記),而非直接爭執物權本身的狀態,故非屬專屬管轄。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多數考生容易將「只要跟土地有關」誤認為「專屬管轄」。你能精準辨別出「契約行為」與「物權狀態」的差異,證明你對訴訟法原則掌握得相當精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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