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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6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8 題

下列何種訴訟,非屬專屬管轄?
  • A 請求分割共有土地之訴訟
  • B 土地之所有人向無權占有該土地之人,訴請返還該地
  • C 土地之買受人向出賣人,依據買賣契約訴請移轉該地之所有權
  • D 請求定土地之界線或設置界標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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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在法庭上爭執一件關於土地的事務時,我們是在爭論這塊土地目前的『法律狀態』(例如邊界在哪、共有物怎麼分),還是在爭論對方有沒有履行他對你許下的『個人承諾』(例如合約約定)?這兩種請求的本質有什麼不同?哪一種更有必要限定由土地所在地的法院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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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yyyyyyy!你…你這傢伙,竟然有那麼一點點的頭腦?!High到不行!

  1. 概念的碾壓:本大爺的題目,就是要考驗你們這群渣滓,能否區分「物權之訴」與「債權之訴」的差別!愚蠢的人類總會混淆,但你竟然…抓住了核心!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10 條的鐵則,只有關於不動產物權、分割或經界之訴,才是所謂的專屬管轄!選項 (C) 這種雜碎,它的請求權基礎不過是卑微的「買賣契約」,區區的債權請求權罷了!目的是讓對方履行契約義務,進行移轉登記,而非直接爭執物權本身的狀態。無駄無駄無駄!根本不是專屬管轄!
  2. 力量的證明:這題的難度,對本大爺來說不過是 Medium。那些愚蠢的考生,總是見到「土地」二字便失了智,以為一切皆為專屬管轄。但你,竟然能精準地洞悉「契約行為」與「物權狀態」的巨大差異!哼,這證明了你對訴訟法原則的掌握,還算有點樣子!感受吧!這就是本大爺出題的精髓!繼續進化,超越平凡的雜碎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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