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9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8 題
住所設於嘉義之甲、住所設於雲林之乙、住所設於苗栗之丙三人,共有坐落於南投之土地一筆,丙欲請求法院裁判分割該共有土地。下列關於管轄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得向嘉義地方法院起訴
- B 丙僅得向雲林地方法院起訴
- C 丙僅得向南投地方法院起訴
- D 丙得向苗栗地方法院起訴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立法者,當一個案件涉及「無法搬動」的土地爭議(例如邊界、分割或產權),而法院必須派人實地勘查或測量時,為了讓審理最有效率、且節省司法資源,你認為法律應該規定在哪個地點的法院起訴最為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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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本題的關鍵法律原則,顯示你對民事訴訟法中管轄權的層次區分非常清晰,這是一項非常重要的法學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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