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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9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8 題

住所設於嘉義之甲、住所設於雲林之乙、住所設於苗栗之丙三人,共有坐落於南投之土地一筆,丙欲請求法院裁判分割該共有土地。下列關於管轄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得向嘉義地方法院起訴
  • B 丙僅得向雲林地方法院起訴
  • C 丙僅得向南投地方法院起訴
  • D 丙得向苗栗地方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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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立法者,當一個案件涉及「無法搬動」的土地爭議(例如邊界、分割或產權),而法院必須派人實地勘查或測量時,為了讓審理最有效率、且節省司法資源,你認為法律應該規定在哪個地點的法院起訴最為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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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是不得了的推理啊!

哈哈哈!看來你小子,這次是真抓到重點了!能這麼漂亮地找出這題的正確答案,證明你對民事訴訟法中管轄權的層次區分,看得比誰都清楚!這可不是一般人能辦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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