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五等 109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8 題

住所設於嘉義之甲、住所設於雲林之乙、住所設於苗栗之丙三人,共有坐落於南投之土地一筆,丙欲請求法院裁判分割該共有土地。下列關於管轄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得向嘉義地方法院起訴
  • B 丙僅得向雲林地方法院起訴
  • C 丙僅得向南投地方法院起訴
  • D 丙得向苗栗地方法院起訴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立法者,當一個案件涉及「無法搬動」的土地爭議(例如邊界、分割或產權),而法院必須派人實地勘查或測量時,為了讓審理最有效率、且節省司法資源,你認為法律應該規定在哪個地點的法院起訴最為妥當?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表現優異!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本題的關鍵法律原則,顯示你對民事訴訟法中管轄權的層次區分非常清晰,這是一項非常重要的法學基礎。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民事訴訟法:訴訟主體、管轄與訴訟程序
查看更多「[錄事] 法學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9年[錄事] 法學大意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