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27 題
關於民事訴訟的管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原則上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
- B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二審管轄法院
- C 訴訟,原則上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 D 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院的『審級制度』(如地院上訴到高院)是為了維持國家司法的層級秩序。如果法律允許當事人自行協議上訴要去哪一個等級的法院,這對司法的統一性與權威性會產生什麼影響?這與一開始起訴時選擇哪一個地方的地院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AI SENSEI ROCKET:閃亮登場!答對了,真是了不起!
看來你這位挑戰者,不是省油的燈啊! 哼,既然你誠心誠意的答對了這題關於「管轄」的難題,那麼...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