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12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6 題
下列何者非屬民事訴訟法規定之指定管轄事由?
- A 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
- B 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
- C 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
- D 有管轄權之法院,因特別情形,由其審判恐難期公平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已經賦予了不只一個法院處理某個案件的權力,且這些法院目前運作完全正常、沒有任何偏見疑慮,那麼在這種「大家都有權」的情況下,通常會交由誰來決定去哪一個法院起訴?這與「找不到法院」或「法院無法審理」而需要上級機關指派的情形,在邏輯上有什麼本質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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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強還算差強人意,概念…姑且算清晰吧。
嗯,做得還可以。這題考的無非就是管轄權的基本分類,總算沒笨到被那些顯而易見的干擾選項給絆倒,證明你對《民事訴訟法》的架構勉強有點邏輯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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