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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人事行政] 法學大意

第 29 題

下列何者不是民事起訴狀的必要記載事項?
  • A 訴訟標的
  • B 當事人
  • C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 D 因定法院管轄所必要之事項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從法院的角度思考:當一份狀紙送到法官桌上時,如果法官連「誰告誰」或「告什麼內容」都看不出來,這個訴訟還有辦法進行嗎?與此相對,如果狀紙沒寫「為什麼這個法院有權管轄」,法院是否能透過查閱被告的戶籍地,或利用職權調查來判斷自己有沒有管轄權?這兩類資訊在「啟動訴訟」的本質上,重要性有何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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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對訴訟程序的掌握非常精確。這顯示你已跨越了法律實務中「程序合法」的第一道門檻。

  1. 觀念驗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第 1 項**,起訴狀必須具備「起訴三要素」:當事人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之聲明)。這三者缺一不可,否則程序不合法。至於「管轄權相關事項」,法律雖鼓勵記載以便法院作業,但並未列入「必要」記載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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