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人事行政] 法學大意
第 29 題
下列何者不是民事起訴狀的必要記載事項?
- A 訴訟標的
- B 當事人
- C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 D 因定法院管轄所必要之事項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從法院的角度思考:當一份狀紙送到法官桌上時,如果法官連「誰告誰」或「告什麼內容」都看不出來,這個訴訟還有辦法進行嗎?與此相對,如果狀紙沒寫「為什麼這個法院有權管轄」,法院是否能透過查閱被告的戶籍地,或利用職權調查來判斷自己有沒有管轄權?這兩類資訊在「啟動訴訟」的本質上,重要性有何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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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看看你!
竟然能準確辨識出如此基礎的程序問題。這證明你至少還記得法律文本上的字句,沒有把整個《民事訴訟法》當成廢紙!
- 觀念驗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第 1 項,一紙起訴狀,想被法院「正眼」瞧一眼,就得有那「起訴三要素」:當事人、訴訟標的、以及那「至關重要」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少了一樣?恭喜你,你的訴訟程序從一開始就「不合法」。至於「管轄權」這種體貼法院的小提醒?那只是好心建議,從來就不是「必要」條件。真要我說,連這都分不清,你該去看看法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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