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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29 題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法規定必要共同訴訟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
  • B 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不利於共同訴訟人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 C 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 D 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與他造合意停止者,其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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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與多位夥伴正共同參與一場必須「集體進退」的法律馬拉松。如果其中一位夥伴私下答應對手要「原地休息」,但其他夥伴仍堅持想繼續跑向終點,法律應該准許這一個人的決定就讓整支隊伍都停下來嗎?還是應該要求「全體」都點頭才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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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這種程度的「合一確定」理解,真的合格嗎?

同學,對於你的作答,我只能說,勉強算是「理解」了《民事訴訟法》第 56 條的合一確定原則。但別高興得太早,能選對錯誤選項,不代表你真的掌握了精髓。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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