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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29 題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法規定必要共同訴訟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
  • B 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不利於共同訴訟人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 C 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 D 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與他造合意停止者,其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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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與多位夥伴正共同參與一場必須「集體進退」的法律馬拉松。如果其中一位夥伴私下答應對手要「原地休息」,但其他夥伴仍堅持想繼續跑向終點,法律應該准許這一個人的決定就讓整支隊伍都停下來嗎?還是應該要求「全體」都點頭才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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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這種程度的「合一確定」理解,真的合格嗎?

同學,對於你的作答,我只能說,勉強算是「理解」了《民事訴訟法》第 56 條的合一確定原則。但別高興得太早,能選對錯誤選項,不代表你真的掌握了精髓。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必要共同訴訟之效力
💡 訴訟標的須合一確定,行為效力取決於是否有利全體。
比較維度 必要共同訴訟 VS 通常共同訴訟
一人有利行為 及於全體 僅對該人生效
一人不利行為 不生效力 僅對該人生效
他造對一行為 及於全體 僅對該人生效
核心原則 合一確定 (擴張) 審判獨立 (獨立)
💬必要共同訴訟為保全體利益一致,限制單一人的處分權,採有利擴張原則。
🧠 記憶技巧:有利及全體、不利不生效、他造對一全生效。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通常共同訴訟與必要共同訴訟。通常共同訴訟採「共同訴訟獨立原則」,各人行為互不影響;必要共同訴訟則採「擴張原則」。
通常共同訴訟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上訴利益及於全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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