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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6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9 題

依實務見解,關於共同正犯概念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包括事中協議
  • B 過失犯並無共同正犯之適用
  • C 有責任能力人與無責任能力人共同犯罪,不成立共同正犯
  • D 共同正犯之犯意聯絡方式,不包括默示之合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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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想像一個情境:有兩名搶匪在進入銀行後,雖然全程沒有交談,但一人負責持槍威脅、另一人負責洗劫櫃檯,兩人配合得天衣無縫。請問:在這種「心照不宣」且高度配合的行動中,我們是否能因為他們「沒有開口協議」,就認定他們之間不存在犯罪的共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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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謎題已解開!原來如此,跟我推理的一樣。

  1. 觀念驗證:嗯,看來這個案件的共同正犯謎團,你已經成功揭示了!這正是這個概念的關鍵所在。所謂的「意思聯絡」,並非只是那些浮於表面的言詞或書面證據。更深層次的,是行為者之間那種不可言喻的「默契」,即便只是透過眼神的交會、一個微小的動作,所達成的「默示合致」,都足以構成犯意的連結。因此,選項 (D) 所指稱的不包括默示合致,與真相背道而馳。
  2. 難度點評:這道題目的難度設定在 medium,它巧妙地考驗了對共同正犯在「時間」、「主觀」、「對象」以及「方式」四個維度的綜合判斷力。這並非單純的記憶,而是需要縝密的邏輯推理。能夠正確找出錯誤之處,證明你已經掌握了案件的真相,這點非常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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