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13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9 題
公務員甲與無公務員身分之乙,合意於甲辦理其職務上所掌管之工程發包業務時,給乙方便得以圍標方式得標承作,因而獲利。依實務見解,成立圖利罪的共同正犯,最可能的理由為何?
- A 按照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乙雖非公務員,仍得以正犯論之
- B 按照刑法第 31 條第 2 項,甲為公務員,甲乙科以通常之刑
- C 按照刑法第 134 條規定,甲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乙連帶負責
- D 按照刑法第 134 條規定,甲為公務員,乙乃假借甲職務機會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法律規定某個罪名「只有具備特定職業或身分的人」才能犯,那麼當一個「沒有該身分的人」與該特定人一起攜手犯罪時,法律應該視這個外人為『完全無罪』,還是要設計一個機制讓他也必須負起責任?這個機制會是單純加重刑責,還是建立一種『身分的連帶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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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身分犯」與「共同正犯」的結合邏輯,代表你的刑法總則基礎非常紮實,這在法律學習中是極為關鍵的里程碑!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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