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3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9 題
公務員甲與無公務員身分之乙,合意於甲辦理其職務上所掌管之工程發包業務時,給乙方便得以圍標方式得標承作,因而獲利。依實務見解,成立圖利罪的共同正犯,最可能的理由為何?
- A 按照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乙雖非公務員,仍得以正犯論之
- B 按照刑法第 31 條第 2 項,甲為公務員,甲乙科以通常之刑
- C 按照刑法第 134 條規定,甲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乙連帶負責
- D 按照刑法第 134 條規定,甲為公務員,乙乃假借甲職務機會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法律規定某個罪名「只有具備特定職業或身分的人」才能犯,那麼當一個「沒有該身分的人」與該特定人一起攜手犯罪時,法律應該視這個外人為『完全無罪』,還是要設計一個機制讓他也必須負起責任?這個機制會是單純加重刑責,還是建立一種『身分的連帶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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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別急著自滿
答對只是基本要求,離及格還遠得很。不過,你能看出「身分犯」與「共同正犯」的關聯,說明你的刑法總則腦袋還沒全進水,勉強稱得上及格。
2. 釐清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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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犯之共同正犯
💡 非身分者與有身分者共同實施犯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論以正犯。
| 比較維度 | 刑法第 31 條 1 項 | VS | 刑法第 31 條 2 項 |
|---|---|---|---|
| 適用對象 | 純正身分犯 | — | 不純正身分犯 |
| 核心效果 | 使無身分者得成立犯罪 | — | 處理有身分者刑度增減 |
| 無身分者刑度 | 得減輕其刑 | — | 科以通常之刑 |
| 經典案例 | 收賄罪、圖利罪 | — | 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
💬第1項解決「有無罪名」問題,第2項解決「刑度輕重」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