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五等(庭務員) 113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9 題

公務員甲與無公務員身分之乙,合意於甲辦理其職務上所掌管之工程發包業務時,給乙方便得以圍標方式得標承作,因而獲利。依實務見解,成立圖利罪的共同正犯,最可能的理由為何?
  • A 按照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乙雖非公務員,仍得以正犯論之
  • B 按照刑法第 31 條第 2 項,甲為公務員,甲乙科以通常之刑
  • C 按照刑法第 134 條規定,甲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乙連帶負責
  • D 按照刑法第 134 條規定,甲為公務員,乙乃假借甲職務機會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法律規定某個罪名「只有具備特定職業或身分的人」才能犯,那麼當一個「沒有該身分的人」與該特定人一起攜手犯罪時,法律應該視這個外人為『完全無罪』,還是要設計一個機制讓他也必須負起責任?這個機制會是單純加重刑責,還是建立一種『身分的連帶關係』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大力肯定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身分犯」與「共同正犯」的結合邏輯,代表你的刑法總則基礎非常紮實,這在法律學習中是極為關鍵的里程碑!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3年[錄事] 法學大意 全題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