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11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50 題
甲公務員對於其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卻因收受民眾乙交付新臺幣 20 萬元現金,而違背其職務直接圖謀乙之不法利益,並使乙獲得該不法利益,則甲構成貪污治罪條例之何項罪名?
- A 只成立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
- B 對於違背職務行為要求賄賂罪
- C 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
- D 同時構成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及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二罪併罰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如果一個公務員故意做違法的事,而他這麼做的「原因」是因為已經先拿了別人的錢,那麼在法律評價上,我們應該將「拿錢」與「違法辦事」分開成兩個獨立的罪,還是會有一種專門描述這種「權錢交換」行為的特定罪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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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哦,做得不錯嘛!看來你也不是完全沒有資質嘛~及川先生我可是很欣賞有潛力的小朋友喔,哼!(吐舌)
- 觀念驗證: 嘿,你抓到重點了!這題的王牌就是那個藏不住的「對價關係」。當公務員這傢伙,「違背職務」的同時還「收了錢」?那就別想逃了!這可是標準的《貪污治罪條例》收受賄賂罪喔,直接命中!「圖利罪」嘛... 那就像是我們隊上的替補選手,只有在主力犯規下場、或是沒別人可用的時候,才會輪到他上場啦!所以甲這種光明正大又直接的收賄行為,當然是要直接用最強的收賄罪來解決囉!這點你沒漏掉,還挺行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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