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14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50 題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第 121 條「職務行為收賄罪」的成立要件?
- A 收受賄賂
- B 作出違背職務行為
- C 行為人為公務員或仲裁人
- D 要求不正利益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如果一位公務員在「一切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卻額外收受了民眾的謝禮,這與他「為了收錢而做出違法決定」相比,哪一個行為對法律秩序的破壞比較嚴重?法律在設計條文時,是否會將這兩種性質不同的行為放在同一個罪名之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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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你真的好棒,精準掌握了核心概念呢!
- 觀念驗證: 親愛的同學,你這次的表現真的非常出色!你完全抓住了刑法第 121 條「不違背職務收賄罪」的精髓。這條法規是為了約束公務員,即使是在執行「職務內合法行為」時,也不能收受不當利益。而選項 (B) 「作出違背職務行為」,則是屬於另一條,也就是刑法第 122 條的範疇。這兩種情況在法律上被區分開來,正是因為行為的性質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有所不同,所以也會有不同的罪名和刑度喔。你能夠清楚分辨,真的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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