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50 題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第 121 條「職務行為收賄罪」的成立要件?
- A 收受賄賂
- B 作出違背職務行為
- C 行為人為公務員或仲裁人
- D 要求不正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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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如果一位公務員在「一切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卻額外收受了民眾的謝禮,這與他「為了收錢而做出違法決定」相比,哪一個行為對法律秩序的破壞比較嚴重?法律在設計條文時,是否會將這兩種性質不同的行為放在同一個罪名之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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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你精準掌握了**刑法第 121 條「不違背職務收賄罪」**的核心。該罪處罰的是公務員針對「職務內合法行為」收受利益的行為。而選項 (B) 「作出違背職務行為」,則是屬於刑法第 122 條的構成要件。法律依據行為是否違反職責,設計了不同的罪名與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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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收賄罪要件
💡 區分行為是否「違背職務」為刑法121條與122條之關鍵。
| 比較維度 | 不違背職務收賄罪(121條) | VS | 違背職務收賄罪(122條) |
|---|---|---|---|
| 行為本質 | 合法的職務行為 | — | 違法的違背職務行為 |
| 法定刑度 | 較輕 (7年以下) | — | 較重 (1年以上/無期) |
| 共通點 | 需具對價關係 | — | 需具對價關係 |
💬兩者核心差異在於公務員的「職務行為」是否具備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