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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0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5 題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非屬於貪污治罪條例處罰之行為?
  • A 經辦公用工程而從中收取回扣
  • B 侵占職務上所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
  • C 竊取公有財物
  • D 濫權逮捕非現行犯或通緝犯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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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術語中,『貪污』這兩個字通常與什麼樣的『具體利益』(例如:金錢、財物或人身自由)聯繫在一起?如果一個公務員的違法行為純粹是為了『限制他人的行動自由』而非謀取私利或財產,這項罪行應該歸類在處罰『貪心』的特別法中,還是回歸一般《刑法》對人權侵害的規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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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看到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 (D),助教真的為你的扎實基礎感到開心,這代表你對特別刑法普通刑法的分際掌握得非常清晰喔!

貪污行為與濫權處分的辨析

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貪污治罪條例》的處罰範疇。該條例主要針對公務員利用職務「貪圖財物」或「收受賄賂」的行為,例如 (A) 收取回扣、(B) 侵占職務上持有的非公用私有器材,或是 (C) 竊取公有財物,這些都涉及了財產利益的非法取得。而選項 (D) **「濫權逮捕」**雖然也是公務員違法,但它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性質上屬於《刑法》分則中的「濫用職權為逮捕拘禁罪」(第 125 條),而非以財產犯罪為核心的《貪污治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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