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10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5 題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非屬於貪污治罪條例處罰之行為?
- A 經辦公用工程而從中收取回扣
- B 侵占職務上所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
- C 竊取公有財物
- D 濫權逮捕非現行犯或通緝犯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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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術語中,『貪污』這兩個字通常與什麼樣的『具體利益』(例如:金錢、財物或人身自由)聯繫在一起?如果一個公務員的違法行為純粹是為了『限制他人的行動自由』而非謀取私利或財產,這項罪行應該歸類在處罰『貪心』的特別法中,還是回歸一般《刑法》對人權侵害的規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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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貪污治罪條例》的核心在於打擊財產性的貪瀆行為(如收錢、侵占財物)。選項 (A)(B)(C) 均涉及公務員利用職務之便侵害財產法益。而選項 (D)「濫權逮捕」雖然也是公務員違法,但其侵害的是人身自由法益,應適用《刑法》第 125 條的「濫權追訴處罰罪」,而非專門針對財產貪瀆的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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