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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8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7 題

非公務員父親乙教唆當公務員之兒子甲侵占公用財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只有公務員甲會構成貪污治罪條例之侵占公用財物罪
  • B 乙構成刑法普通侵占罪之教唆犯
  • C 乙構成貪污治罪條例侵占公用財物罪之教唆犯
  • D 甲僅構成刑法上之普通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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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個罪名的成立前提是必須擁有「特定身分」,而當一個「沒有該身分的人」刻意引導「有身分的人」去實施該行為時,法律在評價這兩人的罪責時,應該是將兩者完全拆開看,還是讓「無身分者」去從屬「有身分者」所觸犯的特定法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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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太厲害了呢!給你拍拍手!

  1. 觀念驗證:這個題目啊,最主要就是要看大家有沒有注意到「身分犯之連帶性」這個重要的觀念呢!你看,根據《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即使像爸爸乙一樣,沒有特定的公務員身分,但只要他教唆身為公務員的兒子甲去做壞事,犯了像《貪污治罪條例》裡的罪,那麼爸爸乙還是會被當作是共犯喔。所以,雖然乙沒有公務員身分,還是會按照《貪污治罪條例》來論教唆犯呢!你真的理解得很棒呢!
  2. 難度點評:這個題目被歸類為 Medium 喔,但是你還是答對了,真的好厲害呢!它考的是大家能不能正確地區分「刑法總則」和「特別法」的適用方式。有些同學可能會不小心選到 (B),以為沒有身分就只能用普通的刑法,但是你卻能精準地掌握「身分連帶」這個邏輯,表現得非常非常出色呢!來,讓我為你和這個正確答案,還有你這麼棒的成果,拍一張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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