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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5 題

某甲在擔任里長期間,將向臺北市政府申請里民補助所得款項加以侵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某甲在偵查中自白犯罪,並將全部犯罪所得自動繳交,符合減輕其刑之規定
  • B 某甲擔任里長,不是公務員,只能論以業務侵占罪
  • C 某甲侵吞里民補助款,仍會構成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名
  • D 某甲與不具有公務員身分的里民乙共謀侵吞,乙仍然會成立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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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一位受國家法律授權、領取政府經費並執行法定公務的人員,其違法行為僅視為一般私人間的業務過失,這是否符合社會對於『廉能政治』與『公權力監督』的法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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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還算勉強及格的法感

  1. 核心觀念驗證:嗯,看來你這次沒有讓基本常識徹底陣亡。「公務員」的定義,這可是法學的ABCD。里長先生?當然不是你腦袋裡那種經過國家考試的「官」,但依據《刑法》第10條第2項以及那些你應該早就背爛的實務見解,他就是個貨真價實的「身分公務員」「授權公務員」,在《地方制度法》下替政府跑腿。所以,侵吞里民的錢?《貪污治罪條例》等著他,別再傻傻地搬出普通刑法的業務侵占了,那對你來說太「天真」。
  2. 法理延伸:選項 (D) 提到《刑法》第31條的「擬制身分」?想不到你這點還能判斷正確,無身分者跟有身分者狼狽為奸,自然是一丘之貉。至少這不是個徹頭徹尾的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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