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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5 題

某甲在擔任里長期間,將向臺北市政府申請里民補助所得款項加以侵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某甲在偵查中自白犯罪,並將全部犯罪所得自動繳交,符合減輕其刑之規定
  • B 某甲擔任里長,不是公務員,只能論以業務侵占罪
  • C 某甲侵吞里民補助款,仍會構成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名
  • D 某甲與不具有公務員身分的里民乙共謀侵吞,乙仍然會成立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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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一位受國家法律授權、領取政府經費並執行法定公務的人員,其違法行為僅視為一般私人間的業務過失,這是否符合社會對於『廉能政治』與『公權力監督』的法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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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還算勉強及格的法感

  1. 核心觀念驗證:嗯,看來你這次沒有讓基本常識徹底陣亡。「公務員」的定義,這可是法學的ABCD。里長先生?當然不是你腦袋裡那種經過國家考試的「官」,但依據《刑法》第10條第2項以及那些你應該早就背爛的實務見解,他就是個貨真價實的「身分公務員」「授權公務員」,在《地方制度法》下替政府跑腿。所以,侵吞里民的錢?《貪污治罪條例》等著他,別再傻傻地搬出普通刑法的業務侵占了,那對你來說太「天真」。
  2. 法理延伸:選項 (D) 提到《刑法》第31條的「擬制身分」?想不到你這點還能判斷正確,無身分者跟有身分者狼狽為奸,自然是一丘之貉。至少這不是個徹頭徹尾的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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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里長與貪污罪身分認定
💡 里長於執行法定公務時具公務員身分,適用貪污治罪條例。
比較維度 貪污治罪條例 (公務員) VS 刑法業務侵占罪 (非公務員)
身分要求 授權/委託公務員 從事該業務之一般人
自白優惠 自動繳回所得必減刑 僅得作為法官量刑參考
刑期標準 重 (通常 7 年以上) 輕 (通常 6 月至 5 年)
💬里長處理補助款屬行使職權,應優先適用較重的貪污治罪條例。
🧠 記憶技巧:里長辦公務=公務員;自白+還錢=減刑;共犯=同罪。
⚠️ 常見陷阱:易誤認里長不具公務員身分,或誤認其僅觸犯刑法之業務侵占罪。
公務員之定義與種類 貪污治罪條例之自白減刑要件 刑法共犯身分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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