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8 題
甲犯貪污治罪條例「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事物圖利罪」後,於偵查中自白,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下列關於其法律效果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不得減輕其刑
- B 應減輕其刑
- C 應免除其刑
- D 應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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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為了鼓勵貪污者回頭,並確保公帑能被追回,會設計一套誘因機制。若該犯罪者已經『認罪』且『錢都還了』,但並未進一步『供出其他共犯』,從法律政策的角度來看,這種程度的配合應當換取『保證獲得』的寬待,還是『看法官心情』的寬待?其力道又是否該強到可以直接『不用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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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本題中,甲犯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事物圖利罪,屬於該條文所規範之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的範圍。由於甲是在「偵查中自白」,並且「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完全符合上述法條之構成要件,因此其法律效果為依法減輕其刑。故正確答案為選項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