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初等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8 題

甲犯貪污治罪條例「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事物圖利罪」後,於偵查中自白,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下列關於其法律效果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不得減輕其刑
  • B 應減輕其刑
  • C 應免除其刑
  • D 應減輕或免除其刑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為了鼓勵貪污者回頭,並確保公帑能被追回,會設計一套誘因機制。若該犯罪者已經『認罪』且『錢都還了』,但並未進一步『供出其他共犯』,從法律政策的角度來看,這種程度的配合應當換取『保證獲得』的寬待,還是『看法官心情』的寬待?其力道又是否該強到可以直接『不用坐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本題中,甲犯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事物圖利罪,屬於該條文所規範之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的範圍。由於甲是在「偵查中自白」,並且「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完全符合上述法條之構成要件,因此其法律效果為依法減輕其刑。故正確答案為選項B。

🏷️ 相關主題

刑法總則與分則犯罪論
查看更多「[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5年[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