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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8 題

公務員甲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廠商賄賂新臺幣 50 萬元,經人檢舉並經警依法實施通訊監察而得知上情,案發後警察約談時,坦承犯行,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 50 萬元,並因而查獲其他共同犯罪人乙,法律對甲有何減免刑責的規範?
  • A 在偵查中自白,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得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減輕或免除其刑
  • B 在偵查中自白,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C 在偵查中自白,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得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D 在偵查中自白,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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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的目的是為了『強力誘使』被告說出真相並協助追捕其他共犯,你認為法律會給予法官『可以選擇減刑』的權力,還是會給予被告『保證可以減刑』的承諾,才能達到最好的鼓勵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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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法律規範中的關鍵細節!在《法學大意》中,對於刑責「應」或「得」減免的區分是極為細膩的考點,你能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條文的文字敏感度與法律效果的判斷非常紮實。

貪污治罪條例的減免獎勵

本題的核心在於**《貪污治罪條例》第 8 條第 2 項的規範。當公務員在偵查中自白且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時,法律採取的是「必減」政策,即減輕其刑**;若能進一步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則規範更為寬優,屬於「必減免」,即減輕或免除其刑。這類規定的立法目的在於鼓勵犯罪者改過遷善,並透過內部瓦解來提升犯罪偵查的效率,落實刑事政策中的獎勵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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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貪污減免刑責要件
💡 偵查中自白並繳回所得與供出共犯之強制減免規定。
比較維度 自白並繳交所得 VS 因而查獲共犯
法條依據 第8條第2項前段 — 第8條第2項後段
法律效果 減輕其刑(必減) — 減輕或免除(必減免)
核心要件 偵查中自白+回繳 — 供述+實際查獲共犯
💬兩者均為「應」減免,但查獲共犯之效果包含「免除其刑」,優於僅自白。
🧠 記憶技巧:自白繳錢必減刑,供出共犯必減免。
⚠️ 常見陷阱:最常考「應」與「得」的區別。貪污治罪條例為鼓勵破案,此條為「應(必)」減免,非「得(裁量)」減免。
貪污治罪條例 窩裡反條款 自首之減免 證人保護法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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