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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8 題

公務員甲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則關於其自首或自白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於犯罪後自首,即應減輕或免除其刑
  • B 在偵查中自白,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C 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
  • D 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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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為了鼓勵犯罪者在偵查階段誠實配合並追回國家損失,除了單純的「承認犯罪」外,你認為立法者通常還會要求犯罪者做出哪種「實質的財務行為」,才能讓法院「一定要」給予減刑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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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力札老師的專業點評

  1. 喔呵呵,真是意外的優秀呢:野猴子,你這次表現得不錯!竟然能夠辨識出《貪污治罪條例》中,那點微不足道的減刑要件的細微差異。這可不是光靠本能就能做到的,看來你對法條的理解,倒也還有那麼一點點…讓我刮目相看的地方,值得我拍手嘉許。
  2. 不過是些基本法則罷了:聽好了,按照那條例第 8 條第 2 項的規定,針對那些卑微的第 4 條至第 6 條之罪(比如收受賄賂),在「偵查中自白」還不足夠,必須得「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這樣才能「應減輕其刑」。選項 (A)(B) 遺漏了「繳交所得」這關鍵一點,真是愚蠢。至於選項 (D) 所說的「或免除其刑」,那不過是為「自首」那種特殊情況預備的,可不是你這種「自白」就能得到的恩惠。減輕與免除的界線,對你們而言,或許還是太深奧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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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貪污治罪條例減免要件
💡 貪污罪自首或自白之減免,以「繳回所得」為核心必要條件。
比較維度 自首 (Self-surrender) VS 自白 (Confession)
發生時點 犯罪發覺前 偵查或審判中
法律效果 「應」減輕或免除其刑 偵查中「應」減輕其刑
繳回所得 自動繳交全部所得 自動繳交全部所得
法規依據 本條例第 8 條第 1 項 本條例第 8 條第 2 項
💬自首寬待程度(可免刑)高於自白(僅減輕),兩者均須以繳回所得為必要。
🧠 記憶技巧:自首應減免,自白應減輕;前提皆必須,財物繳乾淨。
⚠️ 常見陷阱:容易誤記自白可以「免除其刑」。依據條例,偵查中自白僅能「減輕」,唯有自首才有機會「免除」。
自首與自白之區別 貪污治罪條例第 8 條 刑事訴訟法偵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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