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50 題
公務員甲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新臺幣 20 萬元後,始終沒有被發覺,因良心不安向檢察官說出犯罪經過,並繳交所有犯罪所得,檢察官才知此事實。甲行為之法律效果為何?
- A 甲為自首,應減輕或免除其刑
- B 甲為自首,應免除其刑
- C 甲為自白,應減輕其刑
- D 甲為自白,應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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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體系中,如果一個犯罪事實『尚未被偵查機關掌握』,與『已經被掌握後才坦承』,法律對於這兩種『誠實』的獎勵程度是否應該有所區別?此外,為了鼓勵當事人主動將贓款繳回國庫並節省司法資源,法律會給予法官『可以選擇減刑』的權力,還是會直接規定『一定要給予減免』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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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公務員甲收受賄賂後,在犯罪始終沒有被發覺的情形下,主動向檢察官說出犯罪經過,此行為屬於自首,而非犯罪被發覺後才承認的自白。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甲於犯罪未被發覺前主動申告,符合自首要件,且甲已自動繳交所有犯罪所得財物,依法應減輕或免除其刑。由於題目並未提及甲有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情形,因此不適用絕對免除其刑之規定。綜上所述,甲的行為屬於自首,法律效果為應減輕或免除其刑,故正確答案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