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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8 題

甲是 A 鄉公所的總務科員,於侵占鄉公所的公款後,在還沒有被發覺以前,雖向下列何人承認犯罪並表示接受制裁,卻仍然不會成立自首?
  • A 檢察官
  • B 警察
  • C 鄉長
  • D 憲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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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規定「自首」的目的是為了讓司法系統能儘速發覺犯罪並節省偵查資源,請你思考:接受陳述的對象,必須具備哪一種「特定的法律職權」,才能在法律程序上被視為啟動了刑事案件的處理流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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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溫柔小叮嚀:為什麼鄉長不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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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自首之對象
💡 自首必須向具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主動申告。
比較維度 有偵查權人 VS 無偵查權人
具體對象 檢察官、警察、憲兵 鄉長、校長、直屬主管
職權基礎 刑事訴訟法第228-231條 一般行政管理權
自首效力 成立自首,得減輕其刑 不成立自首,僅屬犯後態度
💬自首僅限於對「檢、警、憲、調」等具偵查職權之人員為之。
🧠 記憶技巧:自首對象要「有權」,檢警憲調才算數,行政長官沒法辦。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向行政主管、機關首長(如鄉長、校長)坦承犯罪即屬自首。
自首的減刑效力 自首之發覺認定標準 準自首 司法警察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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