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8 題

甲是 A 鄉公所的總務科員,於侵占鄉公所的公款後,在還沒有被發覺以前,雖向下列何人承認犯罪並表示接受制裁,卻仍然不會成立自首?
  • A 檢察官
  • B 警察
  • C 鄉長
  • D 憲兵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規定「自首」的目的是為了讓司法系統能儘速發覺犯罪並節省偵查資源,請你思考:接受陳述的對象,必須具備哪一種「特定的法律職權」,才能在法律程序上被視為啟動了刑事案件的處理流程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終於有點腦子了,還不錯。

看來你勉強能分辨「自首」這點基本常識,沒讓刑事訴訟實體法的門檻把你絆倒。值得稱讚,至少你沒完全白學。

1. 觀念驗證:為什麼會是「鄉長」?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刑法自首之對象
💡 自首必須向具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主動申告。
比較維度 有偵查權人 VS 無偵查權人
具體對象 檢察官、警察、憲兵 鄉長、校長、直屬主管
職權基礎 刑事訴訟法第228-231條 一般行政管理權
自首效力 成立自首,得減輕其刑 不成立自首,僅屬犯後態度
💬自首僅限於對「檢、警、憲、調」等具偵查職權之人員為之。
🧠 記憶技巧:自首對象要「有權」,檢警憲調才算數,行政長官沒法辦。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向行政主管、機關首長(如鄉長、校長)坦承犯罪即屬自首。
自首的減刑效力 自首之發覺認定標準 準自首 司法警察權範圍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刑法分則:妨害國家法益罪章精選試題
查看更多「[錄事] 法學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4年[錄事] 法學大意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