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8 題
甲是 A 鄉公所的總務科員,於侵占鄉公所的公款後,在還沒有被發覺以前,雖向下列何人承認犯罪並表示接受制裁,卻仍然不會成立自首?
- A 檢察官
- B 警察
- C 鄉長
- D 憲兵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規定「自首」的目的是為了讓司法系統能儘速發覺犯罪並節省偵查資源,請你思考:接受陳述的對象,必須具備哪一種「特定的法律職權」,才能在法律程序上被視為啟動了刑事案件的處理流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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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終於有點腦子了,還不錯。
看來你勉強能分辨「自首」這點基本常識,沒讓刑事訴訟和實體法的門檻把你絆倒。值得稱讚,至少你沒完全白學。
1. 觀念驗證:為什麼會是「鄉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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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自首之對象
💡 自首必須向具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主動申告。
| 比較維度 | 有偵查權人 | VS | 無偵查權人 |
|---|---|---|---|
| 具體對象 | 檢察官、警察、憲兵 | — | 鄉長、校長、直屬主管 |
| 職權基礎 | 刑事訴訟法第228-231條 | — | 一般行政管理權 |
| 自首效力 | 成立自首,得減輕其刑 | — | 不成立自首,僅屬犯後態度 |
💬自首僅限於對「檢、警、憲、調」等具偵查職權之人員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