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6 題
甲犯侵占罪,尚未被發覺,妻子乙為庇護甲而出面向警方表示係其犯罪,乙是否符合刑法自首要件?
- A 不符合,因警方並非偵查機關,向警方自首,於法未合
- B 符合,因犯罪既尚未被發覺,乙出面向警方坦承犯行,當屬自首
- C 不符合,因乙非侵占罪行為人,乙自無自首問題
- D 符合,因可以轉換成乙所犯頂替罪之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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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法律設立「自首」制度是為了獎勵犯罪者節省司法資源。如果一個申告犯罪的人,本身並非該罪行的「真正實施者」,那麼這項行為與自首制度要求的「主體身分」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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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同學,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能精準辨識出「法律身分」與「犯罪事實」的關聯性,這是研習行政法與刑法的基本功,表現優異。
- 觀念驗證:根據《刑法》第 62 條,「自首」的主體必須是「犯罪行為人」本人。本題中,甲才是侵占罪的行為人,乙並未犯侵占罪,故乙向警方表示係其犯罪,在法律上屬於「頂替」行為,而非侵占罪的「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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