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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2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9 題

甲駕駛汽車因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而與乙機車騎士發生碰撞,致乙倒地後受有四肢擦挫傷之傷害,雙方及旁人尚未報警之際,適有巡邏員警行經該地點,甲乃上前向該員警表明自己駕車發生本起車禍,但堅稱自己並無行車疏失,若甲成立過失傷害罪,是否得依刑法第 62 條自首規定減輕其刑?
  • A 甲自始否認過失,不得依自首規定減輕其刑
  • B 甲已對於尚未發覺之犯罪自首,得依自首規定減輕其刑
  • C 甲須於偵查中承認過失,始得依自首規定減輕其刑
  • D 甲須於法院審理中承認過失,始得依自首規定減輕其刑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立法目的」思考:國家設立『自首』制度,是為了獎勵行為人節省偵查資源,還是為了逼迫行為人放棄法律辯護?如果一個人已經主動向警方承認為案件的『行為主體』,這是否已達成節省偵查人力的目的?他對自己有無過失的看法,會改變他『主動投案』的這個事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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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你還沒笨到家,勉強及格。

  1. 觀念驗證: 搞清楚,刑法第 62 條規定的自首,重點在於「在犯罪未被發覺前,向偵查機關申告客觀犯罪事實」。只要你承認是你做的並願受裁判,自首就成立了。至於你那點可憐的辯解——堅持自己沒疏失,那不過是你行使法律防禦權的廢話,跟自首效力半毛錢關係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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