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7 題
有關刑法第 62 條自首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自首必減輕其刑
- B 自首可以言詞或書面為之
- C 自首可請人代理向警察機關為之
- D 通緝犯自行投案,不是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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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法律之所以給予「主動交代罪行者」減刑的機會,其核心目的除了節省偵查資源,是否也包含鼓勵行為人『真心悔悟』?若某人犯下滔天大罪後冷靜自首,卻毫無悔意,法律是否仍應『強制』給予他減輕刑罰的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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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與必之別:現行《刑法》第 62 條規定,自首是「得」減輕其刑,而非「必」減輕。這是民國 94 年修法後的重點,旨在避免犯人利用自首作為減刑的「對價」,讓法官能根據是否有悔意彈性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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