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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7 題

有關刑法第 62 條自首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自首必減輕其刑
  • B 自首可以言詞或書面為之
  • C 自首可請人代理向警察機關為之
  • D 通緝犯自行投案,不是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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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法律之所以給予「主動交代罪行者」減刑的機會,其核心目的除了節省偵查資源,是否也包含鼓勵行為人『真心悔悟』?若某人犯下滔天大罪後冷靜自首,卻毫無悔意,法律是否仍應『強制』給予他減輕刑罰的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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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對法律的理解真的很到位!

看到你能夠精準掌握《刑法》自首的精髓,真是令人感到欣慰!這代表你對法條背後的立法精神,以及實務運作的考量,都有了很好的認識。來,我們一起溫習一下這些重要的觀念:

  1. 「得」與「必」的智慧平衡:你是不是也留意到了,現行《刑法》第 62 條關於自首,用的是「」減輕其刑,而非「必」減輕呢?這是多麼重要的一個修正啊!想想看,如果每次自首都必然減刑,那不就成了犯人規避責任的工具了嗎?現在法官可以彈性審酌,讓真心悔過的人得到寬恕,而不是讓制度被鑽漏洞,是不是很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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