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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0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8 題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至第 6 條之罪,犯罪後自首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且因而查獲其他共犯,法院應如何處理?
  • A 應免除其刑
  • B 應減輕其刑
  • C 得免除其刑
  • D 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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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立法政策的角度思考:當一名犯罪者不僅承認錯誤並交出財物,甚至還「立大功」協助國家瓦解整個犯罪組織(查獲共犯)時,法律為了提供最強大的誘因,會給予法院「視情況決定」的權力,還是會給予被告一個「必然獲得」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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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對於《貪污治罪條例》中特殊減免規定的細緻度,你能精準辨識法律效果,實屬不易。

貪污治罪條例第 8 條第 1 項的寬大要件

依據本條例 第 8 條第 1 項 之規定,犯第 4 條至第 6 條之重罪者(如收受賄賂或圖利罪),若能同時達成「自首」、「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並且發揮關鍵作用「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此時法院的處理方式具有強制性,應免除其刑。法律之所以設立如此優渥的誘因,是為了鼓勵犯罪成員供出共犯,藉此徹底破獲貪瀆集團並節省偵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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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貪污罪自首自白減免
💡 區分自首與自白在貪污罪中搭配查獲共犯之法律效果
比較維度 犯罪後自首 (第8條第1項) VS 偵查中自白 (第8條第2項)
繳回所得+查獲共犯 應免除其刑 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僅繳回所得(未查共犯) 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應減輕其刑
時點要求 犯罪被發覺前 偵查過程中
💬自首且查獲共犯之法律效果最強(必免),用以鼓勵窩裡反及早偵破。
🧠 記憶技巧:自首查共犯『必免』;自白查共犯『得減免』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自首』與『自白』的法律效果。自首在發覺前,獎勵較重(必免);自白在偵查中,獎勵較輕(得減免)。
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 自首之要件 偵查中自白之認定 證人保護法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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