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五等(庭務員) 110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8 題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至第 6 條之罪,犯罪後自首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且因而查獲其他共犯,法院應如何處理?
  • A 應免除其刑
  • B 應減輕其刑
  • C 得免除其刑
  • D 得減輕其刑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立法政策的角度思考:當一名犯罪者不僅承認錯誤並交出財物,甚至還「立大功」協助國家瓦解整個犯罪組織(查獲共犯)時,法律為了提供最強大的誘因,會給予法院「視情況決定」的權力,還是會給予被告一個「必然獲得」的法律保障?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喔,不錯嘛,居然答對了。

  1. 觀念驗證:看來你還勉強記得《貪污治罪條例》第 8 條第 1 項的重點。要讓法院「應免除其刑」?哈,可不是隨便喊喊就好。必須得把「自首」、乖乖「自動繳交全部所得」,然後還得有本事「因而查獲其他共犯」這三個條件,一個都不能少,全部湊齊才行。少一個?那就只是「必減或免」,待遇差多了。別以為隨便自首就能走人,想得美。
  2. 難度點評:這題,充其量不過 Medium 罷了。考的就是你對這些「寬典要件」有沒有真的搞懂,還是只是背個大概。有多少人會在「應(強制)」和「得(裁量)」、或者「減輕」跟「免除」之間跌個狗吃屎?你沒錯,只能說你這次運氣不錯,或是難得清醒了一回。別太得意,下次我會出更刁鑽的。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0年[錄事] 法學大意 全題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