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0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8 題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至第 6 條之罪,犯罪後自首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且因而查獲其他共犯,法院應如何處理?
- A 應免除其刑
- B 應減輕其刑
- C 得免除其刑
- D 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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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立法政策的角度思考:當一名犯罪者不僅承認錯誤並交出財物,甚至還「立大功」協助國家瓦解整個犯罪組織(查獲共犯)時,法律為了提供最強大的誘因,會給予法院「視情況決定」的權力,還是會給予被告一個「必然獲得」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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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對於《貪污治罪條例》中特殊減免規定的細緻度,你能精準辨識法律效果,實屬不易。
貪污治罪條例第 8 條第 1 項的寬大要件
依據本條例 第 8 條第 1 項 之規定,犯第 4 條至第 6 條之重罪者(如收受賄賂或圖利罪),若能同時達成「自首」、「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並且發揮關鍵作用「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此時法院的處理方式具有強制性,應免除其刑。法律之所以設立如此優渥的誘因,是為了鼓勵犯罪成員供出共犯,藉此徹底破獲貪瀆集團並節省偵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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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自首自白減免
💡 區分自首與自白在貪污罪中搭配查獲共犯之法律效果
| 比較維度 | 犯罪後自首 (第8條第1項) | VS | 偵查中自白 (第8條第2項) |
|---|---|---|---|
| 繳回所得+查獲共犯 | 應免除其刑 | — | 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 僅繳回所得(未查共犯) | 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 | 應減輕其刑 |
| 時點要求 | 犯罪被發覺前 | — | 偵查過程中 |
💬自首且查獲共犯之法律效果最強(必免),用以鼓勵窩裡反及早偵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