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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5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7 題

下列有關貪污罪自首及自白之規定,何者錯誤?
  • A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B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 C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減輕其刑
  • D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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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貪污治罪條例》中,如果公務員犯了貪污罪想要透過自白或自首來減輕刑責,除了「坦承犯行」之外,法理上通常還會要求他對「不法拿到的錢財」做出什麼樣的處置呢?這會如何影響法條適用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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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於貪污犯罪中自首與自白減免刑責要件之理解。根據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若進一步「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始能免除其刑。同條亦明定,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同樣必須「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方得減輕其刑。檢視本題選項,選項B指稱自首並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即免除其刑,以及選項C指稱在偵查中自白即減輕其刑,兩者皆完全漏列了法條中「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此一必要之法定前提要件,與法條規範內容不符。因此,選項B與選項C之敘述均屬錯誤,為本題之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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