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5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7 題
下列有關貪污罪自首及自白之規定,何者錯誤?
- A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B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 C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減輕其刑
- D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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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貪污治罪條例》中,如果公務員犯了貪污罪想要透過自白或自首來減輕刑責,除了「坦承犯行」之外,法理上通常還會要求他對「不法拿到的錢財」做出什麼樣的處置呢?這會如何影響法條適用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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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錯選的慘狀還敢問?考選部給分是看你們法條背得不夠全,不是肯定你們的邏輯!
- 致命破綻: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 8 條,想減免刑罰,法律規定的「前提要件」一個都不能少。選項 (C) 只談自白,卻無視「如有所得者,須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的硬指標;這就像考試想拿滿分卻漏寫考卷,簡直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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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自首自白減免
💡 貪污罪之寬減須區分「自首」與「自白」,並結合「繳交所得」或「供出共犯」。
| 比較維度 | 犯罪後「自首」 | VS | 偵查中「自白」 |
|---|---|---|---|
| 法源依據 | 第8條第1項 | — | 第8條第2項 |
| 繳交全部所得 | 應減輕或免除其刑 | — | 應減輕其刑 |
| 因而查獲共犯 | 應免除其刑 | — | 應減輕或免除其刑 |
| 法律效果性質 | 必減/免(強制的) | — | 必減/免(強制的) |
💬自首的寬減力度大於偵查中自白;自白減刑以繳交所得為必要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