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9 題
甲犯下列何者之罪,縱於犯罪後自白且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仍不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A 甲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之罪
- B 甲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之罪
- C 甲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之罪
- D 甲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13 條之罪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設計「自白並自動繳交所得」即可減刑的誘因,核心目標是為了鼓勵犯罪者吐出「不法利益」以填補國家損失。那麼,在法律體系中,這種誘因機制應該套用在「直接貪財」的行為,還是也該包含「督導不周」或「知情不報」這類性質不同的罪名呢?哪一種罪名在邏輯上可能根本沒有『所得財物』可以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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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此外,同條亦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由上述法條可知,必須是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5條或第6條之罪,才有於犯罪後自白或自首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而獲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之適用。選項A、B、C皆屬於法條明定的減免範圍內,而選項D的貪污治罪條例第13條之罪並不在此列,因此甲若犯第13條之罪,縱於犯罪後自白且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仍不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正確答案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