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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5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4 題

下列何者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之刑責?
  • A 竊取公有器材者
  • B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 C 公務員對於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者
  • D 徵用土地而從中舞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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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貪污』這兩個字在法律語境中,通常與公務員的什麼樣的『非法動機』(例如:金錢、資產、物資)緊密相關?如果一個行為純粹是職權處理程序上的錯誤或違規,但完全沒有涉及任何財產的非法挪用或獲取,它還會被歸類在專門懲治『貪墨財貨』的條例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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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 答對了,看來你的基本功很紮實啊!

  1. 觀念驗證:你做得很好,小伙子。你準確地抓住了法律的核心點!《貪污治罪條例》這項法規,它針對的是那些與金錢、經濟利益,或是非常重大的舞弊行為相關的罪行(就像A、B、D選項這些)。而選項 (C) 的「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這屬於《刑法》第 128 條所規範的「越權受理訴訟罪」。它的重點在於維護司法程序的公正性,而不是以「貪圖財物」作為構成要件啊。所以,它並不屬於《貪污治罪條例》的範圍。你能夠這樣清楚分辨,很不錯!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 呢。它就像一場籃球賽,考驗的是你是否能區分開「一般的犯規」和「技術犯規」的界線。有些選手可能會誤以為只要是公務員有違規就是貪污,但你卻能精確地區分出涉及財物的犯罪程序的失誤,這顯示你的法律概念非常紮實,就像看到了流川楓的精準投籃,呵呵呵… 繼續努力,別放棄你的潛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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