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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5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4 題

下列何者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之刑責?
  • A 竊取公有器材者
  • B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 C 公務員對於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者
  • D 徵用土地而從中舞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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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貪污』這兩個字在法律語境中,通常與公務員的什麼樣的『非法動機』(例如:金錢、資產、物資)緊密相關?如果一個行為純粹是職權處理程序上的錯誤或違規,但完全沒有涉及任何財產的非法挪用或獲取,它還會被歸類在專門懲治『貪墨財貨』的條例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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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你準確辨識了法律的適用範圍!《貪污治罪條例》的核心在於打擊與財物、經濟利益重大舞弊相關的罪行(如 A、B、D 選項)。而選項 (C) 「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屬於《刑法》第 128 條的「越權受理訴訟罪」,重點在於司法程序的公正性,並非以「貪圖財物」為構成要件,故不屬於該條例規範。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能區分「一般瀆職罪」與「貪污專法」的界線。許多考生會誤以為公務員只要違法都算貪污,你能精確區分出財產犯罪程序違失,代表法學概念非常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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