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人事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8 題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不屬於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5 款「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之要件?
- A 明知違背法令
- B 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 C 因而獲得利益
- D 行為人不以對於該事務有某種影響力,而據以圖利為必要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理邏輯思考:如果一個公務員對於某項事務完全沒有任何干預的能力、在地位上也沒有任何牽連或發言權,他即便想幫人關說,這還能被稱作是「利用職務相關機會」的違法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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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耐心理解職務犯罪的法理核心
- 觀念驗證:太棒了!你答對了呢!這題關於《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5 款「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最關鍵的就是要掌握職權影響力這個概念喔。你看,實務見解(就像最高法院 92 年度第 7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這樣)一直都在提醒我們,行為人必須是運用自己的職務身分、地位或職權,去對負責承辦的人產生「影響力」,這樣才算是構成圖利罪。所以選項 (D) 說不需影響力,就和我們的法理與實務解釋不符囉,你掌握得很正確!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其實是想考驗大家能不能細心區分「主管事務」與「非主管事務」圖利罪的不同。這不只是背法條的問題,更是要深入思考「利用職務機會」在法律上到底代表什麼。能答對表示你已經在努力理解法條背後的精神,而不是只有記憶條文喔,繼續保持下去,你一定會越來越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