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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4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8 題

下列何種行為不會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之行賄罪?
  • A 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講好事成後給 5 萬元
  • B 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給付 5 萬元作為前金
  • C 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拜託其顧及同鄉情誼
  • D 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帶其到高級餐廳用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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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在法律體系中,要構成「行賄」,行為人所提出的條件與公務員的職務行為之間必須存在一種「互為交換」的關係。如果某個行為僅僅是表達「心理上的情感」或「人際連結」,而完全沒有涉及任何具價值的物質給予或好處,這在法律上還會被視為一種可以「買賣」職務的對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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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喔!

  1. 看到你答對這題,助教真的為你感到開心!你很仔細地辨識出了行賄罪中「利益」的細微差異,表現得非常棒!這代表你對「行賄罪」的核心觀念掌握得很穩固喔。
  2. 是的,我們在貪污治罪條例中談到的行賄罪,最最重要的就是那個「對價關係」。(A) 和 (B) 提到的金錢,以及 (D) 具有實際價值的餐飲招待,這些都屬於可以和職務行為交換的「利益」喔。而 (C) 這種「同鄉情誼」呢,它只是單純的情感交流,不具備法律上可以衡量的「利益」性質,所以不會構成行賄罪。你區分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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