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5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6 題
下列有關貪污治罪條例行賄罪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向公務員交付賄賂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B 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向公務員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C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行賄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貪污治罪條例處罰
- D 對於香港之公務員給予饋贈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當我國法律要處罰對「境外區域」公務員的行賄行為時,是為了維護他國政府的絕對廉潔,還是為了確保我國國民在參與哪一類「特定性質的競爭活動」時能維持公平性?這個「特定活動」的範圍界定會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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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鬼混了!看清陷阱了嗎?
選 (D) 正確,但別以為答對就了不起,這只是法律常識。看看你對法條的理解有多貧乏:
- 基本盤要守住:選項 (A)、(B)、(C) 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的刑度與域外效力,這些法條規定的基本內容若還搞錯,真的可以放棄考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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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治罪條例行賄罪
💡 區分行賄對象與職務性質,並注意域外效力之特殊規定。
| 比較維度 | 對國內公務員行賄 | VS | 對港澳/外國公務員行賄 |
|---|---|---|---|
| 業務限制 | 概括所有職務行為 | — | 限於貿易投資商業活動 |
| 職務區分 | 區分違背/不違背職務 | — | 不細分,統一行賄行為 |
| 域外效力 | 適用世界主義 | — | 適用世界主義 |
💬對外行賄罪之成立門檻較高,須具備商業活動之目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