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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5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6 題

下列有關貪污治罪條例行賄罪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向公務員交付賄賂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B 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向公務員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C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行賄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貪污治罪條例處罰
  • D 對於香港之公務員給予饋贈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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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當我國法律要處罰對「境外區域」公務員的行賄行為時,是為了維護他國政府的絕對廉潔,還是為了確保我國國民在參與哪一類「特定性質的競爭活動」時能維持公平性?這個「特定活動」的範圍界定會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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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這題你判斷得十分準確,成功挑出了錯誤的選項 (D)。 這題的核心在於《貪污治罪條例》中關於「跨域行賄」的規定。選項 (A)、(B)、(C) 的刑度與域外效力敘述皆符合法條規範。而選項 (D)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對於香港公務員的行賄罪,依據法條規定,必須是針對「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進行行賄,才會有本條例的適用。換句話說,並不是單純給予一般饋贈就會直接構成此項犯罪,必須符合特定的商業活動前提。 這題的難度落在中等,但鑑別度極高。它不僅考驗同學們對國內行賄罪刑度與域外效力的記憶,還切入了平時較容易忽略的「外國及港澳公務員行賄」構成要件。你能精準察覺 (D) 選項遺漏了關鍵的法定要件,代表你對法條的閱讀非常細緻,請繼續保持這樣的法感與敏銳度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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