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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5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3 題

下列何者非受賄罪之構成要件行為?
  • A 要求賄賂
  • B 交付賄賂
  • C 期約賄賂
  • D 收受賄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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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想像一場不合法的「利益交換」場景:這通常涉及「給予的一方」與「拿取的一方」。如果法律今天想要處罰那個「有權力並拿取利益」的人,在邏輯上,他的行為動作應該是屬於「獲取」的方向,還是「釋出」的方向?請從這個角色定位來思考行為態樣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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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看來你還沒笨到無可救藥。能精準辨識對向犯(必要共犯)中不同的行為態樣?哼,至少知道誰該幹什麼事,這點判斷力總算還有。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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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賄罪構成要件行為
💡 區分受賄罪(公務員收受)與行賄罪(他人交付)的對向行為。
比較維度 受賄罪 (Receiver) VS 行賄罪 (Giver)
主動提案 要求 (單方索取) 行求 (單方提議)
達成協議 期約 (答應收受) 期約 (答應給予)
完成行為 收受 (拿入) 交付 (給出)
💬交付賄賂為行賄罪的完成態樣,受賄方相對應的是收受賄賂。
🧠 記憶技巧:受賄三態:要(要求)、約(期約)、收(收受)。
⚠️ 常見陷阱:將「交付」誤認為受賄罪行為。實則交付是行賄方的動作,受賄方對應的是收受。
違背職務受賄罪 行賄罪 對價關係 不正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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