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5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3 題
下列何者非受賄罪之構成要件行為?
- A 要求賄賂
- B 交付賄賂
- C 期約賄賂
- D 收受賄賂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想像一場不合法的「利益交換」場景:這通常涉及「給予的一方」與「拿取的一方」。如果法律今天想要處罰那個「有權力並拿取利益」的人,在邏輯上,他的行為動作應該是屬於「獲取」的方向,還是「釋出」的方向?請從這個角色定位來思考行為態樣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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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專業的判斷!
哦,看來你還沒笨到無可救藥。能精準辨識對向犯(必要共犯)中不同的行為態樣?哼,至少知道誰該幹什麼事,這點判斷力總算還有。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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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罪構成要件行為
💡 區分受賄罪(公務員收受)與行賄罪(他人交付)的對向行為。
| 比較維度 | 受賄罪 (Receiver) | VS | 行賄罪 (Giver) |
|---|---|---|---|
| 主動提案 | 要求 (單方索取) | — | 行求 (單方提議) |
| 達成協議 | 期約 (答應收受) | — | 期約 (答應給予) |
| 完成行為 | 收受 (拿入) | — | 交付 (給出) |
💬交付賄賂為行賄罪的完成態樣,受賄方相對應的是收受賄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