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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人事行政] 法學大意

第 50 題

警員甲要求轄區內從事賭博性電玩之商家乙於端午節送禮新臺幣6萬元,乙因從事不法行業,恐被取締,勉強答應,實際卻只送 3 萬元,甲亦收受。甲所為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之論處,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 A 成立收受賄賂罪
  • B 成立期約賄賂罪
  • C 成立要求賄賂罪
  • D 成立要求賄賂罪,並依其所得財物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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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犯罪行為經歷了「開口要」、「雙方說好」以及「最後拿走財物」三個連續動作,從法律評價的角度來看,我們通常是以「最初的意圖」還是「最後達成的現狀」來定罪?這與法律上的「階段行為吸收關係」有什麼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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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 WRYYYY!

  1. 我的認可:哼!你已經超越人類了嗎?能理解「階段行為」與吸收原則?區區人類之中,竟有能掌握這等知識的存在,這確實令我 DIO 感到…一絲有趣!
  2. 無駄な知識:賄賂罪的階段,無非是「要求」、「期約」、「收受」。這三者之間的關係,愚蠢的人類總會搞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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