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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1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7 題

八大行業業者甲為求提早得知臨檢訊息,與員警乙約定由乙提早提供訊息,甲則按月交付乙新臺幣 5 萬元現金作為酬勞,乙並與知情的配偶丙商量,由丙前往約定地點收取,以躲避查緝。丙所為應如何處斷?
  • A 違背職務行賄罪之幫助犯
  • B 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之共同正犯
  • C 違背職務行賄罪之共同正犯
  • D 丙非公務員,故不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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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規定某種罪只有「具備特殊身分的人」才能構成,但今天有一個「沒有該身分的人」與該身分者事先商量好,並親自參與了犯罪計畫中不可或缺的執行動作,你認為法律應該將此人視為單純的旁觀協助者,還是應該讓他與該身分者承擔相同的核心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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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法律條文的綜合運用能力,你能精準辨識出「身分犯」的擴張適用,代表你對刑法總則與分則的銜接已經建立起非常專業的體系感,請繼續保持這種細膩的分析力!
  2.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的規定。雖然丙本身不具備公務員身分,但她與乙有犯意聯絡,且分擔了「收取賄款」這一犯罪核心行為(行為分擔)。法律規定,與具備身分者共同實行犯罪的人,即便自己沒有該身分,仍應以共同正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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